2007年12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擅拆违法建筑损失也要赔偿
卢志刚

  长兴县雉城镇霞城村的村民沈某拆除了同村李某一处违法建造的房屋,李某将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长兴法院认为“违法建房”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但是原告对其“违法建筑”仍然享有物权,不容侵犯,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自1998年下半年开始,李某在沈某的承包田里(约1.9亩)进行种植和经营;沈某在李某的承包田里(约2亩)进行种植和经营。2001年,李某在沈某位于陈家桥牛太湾的承包田里建造了砖瓦结构、面积约为20平方米的办公房一间,该办公房的建造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2006年11月,沈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李某建造的办公房拆除。嗣后,两人协商未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建造的房屋未办理合法手续,属违法建筑,但查处违法建筑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被告沈某无权代为行使该职权。同时,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虽然该建筑不合法,但其材料来源合法,故对原告的材料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李某材料损失4000元。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卢志刚)